在儒家的思想体系中,“诗教”和“乐教”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他们认为礼乐文化中的诗歌、音乐、舞蹈等多种艺术种类是能够使人心渐臻于仁爱境界、能够调节个体与社会、情志与伦理道德规范的一种手段,是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工具,诗歌、音乐、舞蹈并不是以艺术的形态而存在,而是承担着种种社会政治教化目的的任务。
诗教、乐教
实际上,不论是“诗教”还是“乐教”,儒家都是以规范人的自然情感为出发点,使人的情感社会化。他们首先承认人的自然情感,“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并且某种诗、乐、舞与人的情感具有对应关系,但同时又认为这种自然情感不能肆意宣泄,而是要有所节制,因此“先王之制礼乐,人为之节”,以达到“温柔敦厚”的审美标准。
诗歌最基本的功能是抒发人的情志和性灵,这一点也得到了儒家的广泛认可,同时,诗歌也具有感染力,能够陶冶和塑造人们的性情,使其臻于儒家所推崇的完美的人格理想,也就是孔子所说的“诗可以兴”。
很多学者认为“兴”是一种作诗的手法或技巧,用以营造气氛,引发想象,但作为诗教的“兴”,解释为“感发意志”更为合适。事实上,在儒家看来,丰富多样的情感体验是人的一种存在方式,它内在于人的天性,但如果将这种天然的情感放任自流,则有悖于儒家所推崇的人格标准和道德规范,因此,统治阶级通过“温柔敦厚”的诗歌进行教化,对内在的情感进行安顿、陶冶与升华,使人们的情感更加纯净、温和、从容。
可见,诗歌可以使将人的自然情感提纯、升华,而音乐与诗歌在这方面也具有相同的作用,可见,“诗”之可以“兴”没有离开对人的情感的规范,其在实质上也是利于政治统治,使人“哀而不伤”、“怨而不怒”。诗歌和音乐不仅具有感化人心的作用,而且也如镜子一样能够反映政治的得失与兴衰,所以孔子说:“诗可以观”。
《毛诗序》与《乐记》都不约而同地提到过,可见,“声音之道,与政通矣”,统治者审“乐”以知政,通过诗歌与音乐来体察民情,以“正得失,动天地,感鬼神……经夫妇,成孝敬,厚人伦,美教化,移风俗”。
另外,“诗”在先秦作为一种社交语言,天然地带有“群”的属性。孔安国释“群”为:“群居相切磋”,朱熹释为:“和而不流”,其实都意味着人与人之间和谐良好的互动与沟通,彼此之间共同的价值观念与情感就在这样一种群集的方式中不断地相互切磋、砥砺,从而增进人们之间的情感与集体的凝聚力,正如萧兵先生所说:“相互切磋就能使传统得到播散和绵延,从而能加强‘群’的内聚力和扩张力。”
并且诗歌委婉含蓄的表达方式既不会令群体气氛尴尬,又可以缓冲个人人过于偏激的感情,即使是进行“美刺”,也不会激怒对方甚至给群体的气氛带来动荡,即《毛诗序》所言:“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
“诗”不仅可以“兴”、“观。“群”,还可以“怨。。我们在《诗》的“变风”、“变雅”中能读到非常丰富的“怨情”,它更多地表达的是人的一种最普遍的哀怨之情,《论语》中“怨”字共出现20次,表达的都是一种忿恨不平的情感,而并非“怨刺上政”的意思,因此,孔子所说的“诗可以怨”应该解释为通过诗可以宣泄、疏导怨忿之情。
但是这种情感的疏导调节并非肆意、毫无节制的抒发,而是将这种怨忿之情限制在礼乐的内在要求中,体现的是一种“中和”之美,诚如李泽厚先生在《美的历程》指出:“中国重视的是情、理的结合,以理节情的平衡,是社会性、伦理性的心理感受和满足,而不是禁欲性的官能压抑,也不是理智性的认识愉快,更不是具有神秘性的情感迷狂(柏拉图)或心灵净化(亚里士多德)。”朱熹用“怨而不怒”来解释“诗可以怨”则是再清楚不过了。
“诗可以怨”不仅能疏导个体消极紧张的情绪,同时对改善群体关系、协调人际也有着重要的作用,实际上,它与“诗可以群”是密切相关的,正是借助诗歌将郁积心中的冲突性的情绪宣泄出来,才弱化甚至是消弭与群体之间的隔阂,从而增益人际关系。
由此可见,孔子所提出的“兴、观、群、怨”与“温柔敦厚”的“诗教”观以及符合中庸之道的“乐教”观都是基于对人的情感的规范与节制、道德的升华,以利于统治阶级的政治教化,体现了儒家积极入世、参政的热情。
此外,孔子以“仁”为核心内容的道德修养论,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政治服务的,儒家希望人们通过对“仁”的最高道德境界的追求,使人心、人性尽善尽美,其终极指向是利他主义,即牺牲个人的利益以利他人和群体,必要时甚至是可以牺牲个人的生命,即“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由于儒家作为统治阶级的代言人,它总是希望“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秩序有条不紊,希望所有的百姓都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安分守己、自我约束。因此,这种修养论是被置于统治阶级的礼乐制度之下的,主体没有独立的价值,而是完全从属于封建统治阶级和社会群体的,即功利的、社会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诗歌与音乐并不是作为纯艺术形式使人们享受美感,而只是为调和冲突与矛盾,和谐群体关系,减少甚至消弭阶级之间的摩擦,其最终指政治功利目的,以实现同万民,达王道。即使是进行道德的修缮,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臣服于政治,使人们安于纲常伦理,统治阶级以此来维护和巩固政权。
为个人的与为审美的
如果说儒家重视的是人的社会伦理价值,那么道家注重的则是人的本然价值。以老庄为代表的原始道家追求的一种自由的审美的人生境界。在道家看来,自由的人生即是审美的,审美的人生应该是自由的,两者互相统一,不可分割。
个人生命观是道家哲学的一个核心内容,其鲜明的特色就是人的个体生命价值凌驾于人的群体生命价值。它不同于儒家的从伦理政治和社会群体的角度考察人生,而是站在更高远的自然的、宇宙的高度上思考人和人生的本然价值。
在道家那里,他们无条件地将个体的生命价值置于群体价值之上,反对用仁义道德与纲常伦理扼杀人的个性,主张将个体的生命存在与精神自由凌驾于所有外界的枷锁,从而摆脱“人为物役”的困境,高扬生命的自由。
道家哲学虽然建构了一整套形上学本体论,但它并不是以纯粹的理论和知识为追求目标,而是为人生的意义与价值提供最原初也是最终极的依据,如老子虽然对“道”做过多次描述,但他并不是单纯地为描述而描述,《庄子》中对体道时至美至乐的感受的描述则更是比比皆是。陈鼓应先生曾说:“老子的‘道’重客观的一样,庄子的‘道’,却从主体透升上去成为一种宇宙精神。庄子把‘道’和人的关系扣得紧紧的,在庄子,‘道’成为人生所达到的最高境界。”
可见,庄子在对人生问题的